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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国务工变黑工 钱未赚到反成被告

来源:出国劳务网 时间:2015-01-28 作者:出国劳务网 浏览量:


  法制网郑州1月27日电  年关将至,农民工向老板索要工钱并不是稀罕事儿。但来自四川、陕西等地十几名出国务工的农民工不仅成了黑工不给发工资,还成了被告,被中介公司诉至法院索要违约金。2015年1月26日上午,郑州市惠济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。

一直想趁着年轻出国闯荡一番的年轻小伙王远,来自四川省彭州市一个小村庄。2013年12月的一天,经朋友介绍,王远和另外十几名来自全国各地的务工人员,来到了位于郑州市的输远劳务公司,等待着中介公司安排出国务工事宜。

2013年12月25日,王远等十几名出国务工人员和输远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。合同约定,根据需要,王远将赴沙特阿拉伯国从事木工工作,劳动期限为一年。中介公司负责办理出国必要的手续及工具。若因为出国务工人员的自身原因要求回国的,出国务工人员需赔偿中介公司损失及违约金。

随后,王远及工友们便启程去了沙特国。

熟料,2014年2月的一天,王远等人被当地政府告知,自己的签证已经超过期限,根据该国法律,需要遣返回国,这一消息让王远他们甚是诧异。

原来,中介因为手续易办且“节省成本”,就为王远等人办了短期的旅游签证,而非一年期限的工作签证。

不得已之下,王远等人就向输远劳务公司申请了回国,可是他们却被告知如果回国需要签订一份承诺书,承诺自己是因工资太低才申请回国,王远等人不想再当黑工急于回国就全部在承诺书上签了字。

可是回国后,输远劳务公司以王远等人系个人原因回国为由,拒绝支付他们从2013年12月到2月份的工资每人2万6千余元。

随后王远向郑州市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,要求中介公司支付工资。该仲裁委员会随后做出仲裁,裁决输远劳务公司支付申请人王远工资2万6千余元。

输远劳务公司不服该裁决,遂向郑州市惠济区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不予支付王远工资2万6千余元;并要求王远返还垫付的机票、签证等相关费用,及赔偿因离职而产生的其他损失6万余元。

“王远是个人原因才回国,并且他已经在承诺书上签字啦,说明是他自己真实意思表示,是他违约的。”法庭上,原告输远劳务分公司代理人说道。

“我们的承诺书是在中介要求下签写的,一起回来的人都签了相同的板式承诺书。我们是在非法滞留当地,需要遣散回国情况下才申请回国的,都是因为你们办的短期签证没有提供劳动需要的条件,是你们违约在先的。”庭审中王远很是愤怒地说道。

经审理法院认为,原告输远劳务公司和被告王远之间签订有劳动合同,已形成劳动合同关系。输远劳务公司依约出境提供劳动,应按约定为王远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,但输远公司为被告所办签证为非工作签证,且签证期限仅为30日,不符合合同约定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条件,也是不诚信原则的体现,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,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

虽然王远在承诺书上写明系因工资太低原因申请自愿回国,但考虑到王远身在异国他乡,办理回国手续需要输远公司予以帮助的实际情况,故输远公司认为该承诺书为被告真实意思表示的主张,本院不予支持。

王远为输远劳务公司提供了劳动,故王远主张支付2万6千余元工资的请求,本院予以支持。因输远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在先,王远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,故输远公司要求返还其垫付的机票及签证等相关费用,并赔偿其他损失的诉讼请求,证据不足,理由不当,本院不予支持。

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,原告输远劳务公司支付王远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份的工资2万6千余元,驳回原告输远劳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
法官提醒

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,对外经贸往来的日益频繁,近年来,出国打工赚“外快”悄然成为不少外出务工者的新选择,春节年关期间,出国打工者更有不少数。然而,出国劳务纠纷却伴随着出国打工潮的兴起逐年呈现出多发态势。

为此,本案主审法官朱新强对出国劳务者给出以下四点提醒:

一是要选择合法守信的中介公司,看是否具有商务部批准的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。无对外劳务输出和代理资格的企业,办不了出国劳务手续,他们往往再将出国打工者介绍给其他劳务公司,一旦第三方也没有资质,务工者仍然不能出国务工,而且要花费很多精力才能追讨回已缴纳的出国费用。

二是出国打工一定要办理正规的工作或就业签证,不能接受中介机构办理的旅游签证。利用旅游签证组织他人出国打工属于犯罪行为,如果出国打工者明知,所缴纳出国劳务费用也不受法律保护。即使出国了,在国外持旅游签证务工也是非法的,其权益得不到保护,还会受到当地法律的惩处。

三是与派出单位签订出国劳务合同前,一定要仔细审查工资、计酬方式、福利、伤亡事故赔偿等合同条款,特别要注意违约金条款,一般合同规定在合同期限内不得提前回国或在国外“跳槽”。出国务工者一旦签订合同,则要按约履行,如违约则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。

四是要尽可能地通过各种渠道多了解出境务工的有关情况,一旦自身权益受到侵害,要通过合理渠道维权,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
 

(佚名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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